哈尔滨警察和体院的学生发生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几日来争论不已,开始时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几位警察,在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的部分视频和部分真相被公布后,舆论有了分歧。有认为死者就是个暴徒,过于猖狂,死有余辜的;有认为警察反应过度,处治不当,不该打死死者的;有称赞警察为民除害的,有为警察叫屈的......林林总总,意见很多。 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几位警察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以暴易暴,还有其他的选择吗? 警察作为国家机器中的暴力机构的成员,本身就是要依靠暴力做后盾来威慑犯罪的,如果警察的暴力威慑不能奏效,那就要使用暴力来强行制止犯罪。 哈尔滨的警察在面对一帮身强体壮,肆无忌惮,拿水泥块往头上硬拍,已经被打得头破血流的情况下,他们能有多少选择? 报警吗?他们本身就是警察。 好言劝说?面对他们的是对方手中硬邦邦的水泥块。 厉声喝止能够凑效吗?厉声喝止若能够凑效,这活警察们都会干。 温柔软语能凑效吗?打架过程中,双方都有人进行过劝解。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这位打红了眼,一再对处于弱势,并没有还手的警察,又打耳光,又拿水泥块拍脑袋的暴徒有用吗? 余下的只有一条路好走,以暴易暴,制止住对方的暴行。 警察有两种选择: 一:开枪击毙。没有采用。 二:徒手格斗,制服对方。 要知道哈尔滨的警察面对的不是一个普通的暴力分子。死者身高1. 2米,人高马大,身强体壮,手脚灵活,心狠手黑。从他一对一的轻易就把一个警察打翻在地,就可以看出死者的能力非同一般。再从其用水泥块猛击躲在墙角的警察的头部,可以看出死者的狠辣。那是会置人于死地的一击! 面对这样的暴徒,警察只有使用极端的暴力才可能制服他。在警察对死者使用极端暴力的情况下,对死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是难以避免的。没有人能证明几位警察有致那个体院学生于死地的故意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这几位警察,就其警察的身份而言,是在制止犯罪。死者严重的袭警行为,是可以当场击毙的。若说几位警察是在业余时间,又不在岗,那么他们在多次受到可能致命地暴力攻击后,有权自卫。几位警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说在死者跑开时,警察不应追赶,那么几个警察就没有尽职。作为警察,他们应该完全制服对方,将其绳之以法。追赶是完全应当的。而且死者有多次脱离打斗后又反身主动攻击警察的行为,几位警察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有足够的理由,完全制服他,使其失去攻击能力。从死者行为上看,死者是一个极端的暴力分子,只要他有攻击能力,他就会毫不留情不顾他人性命地下毒手。在暴力分子没有束手就擒的情况下,几位警察完全彻底地制服他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上所述,警察的一切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没有人能拿出几位警察有致那位体院学生于死地的故意,那么死者就是死于意外。 这样这件事情就简单了:警察在制止攻击他们的极端暴力分子时,意外造成其死亡。 |